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十条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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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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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公报案例】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十条裁判意见
甘国明
夏日阳光
裁判摘要:
1.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
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
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
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
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2.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
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
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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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
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
慎的分析研判。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
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
向。
4.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
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
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
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
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
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
及事实。
5.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
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6.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
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
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8.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
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
证明借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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