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举证来对抗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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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2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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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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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公司如何举证来对抗股东的知情权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刘太华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德威特公司会计账
簿?刘太华认为其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有权利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而德威特公司则以刘太华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
由拒绝其查阅,法院以德威特公司举证不足为由判决原告胜诉。因此,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所以,诉讼中被告公司应当证
明其拒绝查阅有“合理根据”,即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对于何谓“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
案件情况来判断。诉讼中所谓的案件情况并不能等完全同于事实的真实
情况,它是被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所以,在知情权诉讼中,被告公司
举出的证据能否显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至关重
要。如果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拒绝股东的知情
权请求。因此,我们说,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知情权诉讼中,公
司具有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足,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德威特公司对其主张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尤其
不能证明原告之妻任法定代表人的奥德威特公司与其有同业竞争关系,
无法证实其有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因此法院
判决其败诉。
【关联法条】
《公司法》 第34条
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2008年12月24日,胡某认为中产连公
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异常,便书面通知中产连公司,要求检查中产连公司
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中产连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中产连公司以胡
某成立其他公司从事与中产连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胡某要求检查中产
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不正当的目的为由加以拒绝。于是胡某起
诉至法院,要求中产连公司向胡某提供自中产连公司成立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报表、账簿及原始凭证,银行账户信息,业务合同等财务和经营
资料,由胡某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产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检查。
法院认为,中产连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权利义务按《公司法》及中产连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
法》和中产连公司章程均规定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但中产连
公司章程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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