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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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22: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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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作者简介
徐妮娜,女,1978年生,湖北当阳人,式汉大学法学学士、硕士、
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和网络法,
曾在2012年和2013年分别赴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
究所和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研修。
前言
一 术语使用说明
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是称为“版权”还是“著
作权”,在我国已经争论了上百年的时间,但是直到现在,我国学者仍
就此存在不同意见,有关著述以“版权法”命名者与以“著作权法”命
名者几乎平分秋色,前者如郑成思教授所著的《版权法》、王迁教授所
著的《网络版权法》等,后者如李明德教授所著的《著作权法》、沈仁
干、钟颖科先生所著的《著作权法概论》和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
使用制度研究》等。而国内法学工作者在翻译外国知识产权法著述、外
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时,对于有关术语的翻译也并不统一,例如匈牙利作
者Mihály
Ficsor的著作“The
Law
of
Copyright
and
the
Internet”,郭寿康教授译为《版权法与因特网》,美国学者保罗·戈
尔斯坦(Paul Goldstein)教授的著述“International Copyright:
Principles,Law and Practice”,译者王文娟将其翻译为《国际版
权:原则、法律与惯例》;而戈尔斯坦教授的另一本著
述“Copyright's Highway:From Gutenberg to the Celestial
Jukebox”,国内学者金海军却将该书名称翻译为《著作权之道:从古
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因此,在本书进行有关论述之前,有必要先解决
这个权利名称方面的冲突,以保证下文在提及有关概念时内涵与外延的
一致性。
(一)我国对“版权”与“著作权”术语的使用概况
虽然我国已制定的有关法律是以《著作权法》来定名,以保障作者
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但在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中,第51条做了这样的
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而在2001年《著作权
法》的第一次修改中,该法第56条又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
权”,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保留了该规定。两者间措辞稍有
差异,1990年的措辞是把两术语含义完全等同起来,而2001年修改后的
措辞似乎是在暗指著作权含义本与版权有不同之处,但本法对它们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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