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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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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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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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社于2014年01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
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
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
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
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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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著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
1日起施行)
适用提要适用提要为编者所加,仅供理解法律法规使用。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
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2006年8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2006年破产法)在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
性事件。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
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
诸多的突破,其主要修改部分及增加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扩大
2006年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2006年
破产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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