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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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2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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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私公司,部分属于家族控股的公众公司;国有企业部分属于私公司,部
分属于国有控股的公众公司,部分为非公司制企业。私公司、公众公司
与家族企业、国有企业之间的自然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由于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上有自己的特点,所以,本书从法人治理
角度,将上述企业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两类,即国有独资和国有
控股的私公司、公众公司归入国有企业,其他为非国有企业。
5.文中国内诉讼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公众公司的信息
来自中国证监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转公司、香港联交所网
站。
6.文中所提《公司法》是指2013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更好地理解,大家可以打印一
份参阅。
还是那句话,希望这本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的小册子能够对大家有
用。
[1] 霍莉·J.格雷戈里(Holly J.Gregory):《公司治理:国际趋同已露端倪》,载于〔美〕
M.J.爱泼斯坦(M.J.Epstein)、K. O.汉森(K.O.Hanson)主编《公司治理》,聂细忠、张悦等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207页。
[2] 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日本公司法告
诉我们什么》(代序)部分第13页。
[3] 本书之所以称“国有企业”而不是“国有公司”主要是基于实践中还有许多未进行公司制改
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国有企业的称谓可以包括这类主体。即国有企
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这些企业
投资设立的公司。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2016年6月24日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32号令)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
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
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
(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
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
业。”本书国有企业范围同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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